关于规范办理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流程的通知
发布人:392威尼斯下载
发布日期:2009-01-14
各学院(系):
根据中山大学《关于毕业生欠费及未还清助学贷款期间毕业证学位证处理事宜的通知》(中大财务【2004】17号)文件精神,经与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共同商定,对毕业生欠交学杂费及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的办理规定如下:
一、提供毕业生就业派遣单位出具的有关索取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的公函。
二、院系证明此公函的公函单位是否为该毕业生就业的派遣单位。欠交学杂费的毕业生将公函及院系证明报送财务处与国资管理处签署意见;未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将公函及院系证明报送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签署意见。
三、凭用人单位公函及上述相关部门负责人批复的意见到所在院系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四、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必须加盖学籍管理部门印章。学籍管理主要部门经办人员须在两证复印件上注明“仅供XX单位(派遣单位)”字样,并在字样上加盖公章。
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财务与国资管理处共同制定了《办理学位证、毕业证复印件申请表》请各院(系)按上述要求予以实施。(表格可到院系、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学生处助学贷款科索取或学生之家网页——国家助学贷款专栏下载)
中山大学学生处
200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