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环境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考勤与行政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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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2010〕1号

关于发布实施《环境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考勤与行政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系、所、中心:

  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现将《环境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考勤与行政津贴发放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环境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考勤与行政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的管理,提高对教学科研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具体情况,特别制定本办法。

一、 考勤办法

1、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实行坐班制。

2、为确保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完善,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上班时间需亲自到各部门指定地点签到,并做好考勤记录,迟到早退等应在备注中说明,每周各部门负责人检查考勤记录表并签名。

3、按规定准时参加学校、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各种会议、学习及其他集体活动。对于有教学任务(包括实验、理论、公选课)、科研任务及其它公务的老师,应上报各部门负责人备案,以便核实考勤。

4、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要认真做好加班记录,由各部门负责人确认并按规定给予补休或加班补贴;对于寒暑假加班工作或有计划性的加班,应事前提出加班计划由各主管领导批准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 请假办法

  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除学校安排的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

(一)病假

病假请假程序及相关规定依照人事〔2005〕46号文执行。

(二)事假

1、学院办公室、实验中心及学工部教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请假超过2天的须书面申明理由。事后补假无效。

2、请假一天以内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二天以上四天以内由各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时告知部门负责人;四天以上七天以内由学院主管人事的领导审批。

3、请假超过七天的,由学院主管人事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

4、请事假依据上述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能越级请假。

 

三、行政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1、每月最后一天,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总签到表,统计出勤天数,报送学院人事秘书处。

2、每月行政津贴依据出勤情况发放。每月请事假累计在2天之内(含2天)的,当月行政津贴可全额发放;请事假累计2~5天, 按实际上班天数发放;请事假累计超过5天,停发当月行政津贴。

3、不请假不上班者,视为旷工。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发放当月应发行政津贴的三分之二;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发放当月应发行政津贴的三分之一;每月旷工超过3天者,停发当月行政津贴,并由院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4、考勤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