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山大学200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学院、实体系,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2007年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中山大学200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将本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毕业生宣传讲解,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大学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
中山大学200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2007年我校预计共有本科应届毕业生5105名,应届毕业研究生5187名,毕业生总人数比2005年有较大的增长。为做好我校2007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认真贯彻中央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5〕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等文件精神,大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唱响我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主旋律。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政策,学校采取积极的配套措施,把我校毕业生输送到国家发展过程中急需人才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基层单位。
(二)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我校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周济同志在2007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等文件精神,不断完善“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全面利用各种信息资源,深入开拓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2007年我校就业工作的目标是:积极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广泛就业和良好就业。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为毕业生创造和谐就业的条件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各院系和培养单位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战略高度,明确各自责任,为毕业生开展有效的就业指导,努力维护毕业生在求职择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切实落实各院系、各培养单位的“一把手负责制”,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将毕业生就业率、学生就业指导满意程度和与用人单位沟通联络、信息收集的工作纳入考核指标范围。各相关学院、实体系和附属医院在毕业生离校前要建立未就业毕业生的跟踪工作小组,继续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指导和服务。
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以服务为主,做到就业管理、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和谐统一、有机结合。要将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的建设作为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校级领导、职能部门、院系领导、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年级主任、班主任以及专业教师组成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
要加强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建设和积极开展各类校园招聘活动。丰富和完善就业网服务功能,拓展网络招聘服务,力争在校园招聘形式的创新等方面有较大的进展。
要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在职业选择、心理状况和择业成本等方面进行切实有效的指导。
(四)加强毕业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进一步转变毕业生的就业观念
加强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和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人才短缺的行业就业,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走艰苦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采取灵活形式就业。积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指导和服务,调整好毕业生的择业定位,缩小毕业生的就业期望与社会需求之间的距离。
继续健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的建设,严格按照《中山大学关于加强就业指导和设置就业指导课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大就业〔2003〕3号)的要求,将就业指导课纳入各教学单位的课程体系。积极探索本科及研究生各个年级不同层面的活泼多样、内容相宜的就业指导课程,加快目前正在试行的全程化就业指导的进程,推动就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并鼓励大学生创业意识的培养。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要抓好就业指导课的师资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师资培训和交流活动。
(五)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诚信教育
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使毕业生树立交费上学、自主择业、勇于创业、终身学习的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积极及时就业的思想。在毕业生中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把毕业生的违约问题放在个人诚信、社会影响、学校声誉、学校长远利益等角度来考虑。
(六)建立就业情况定期统计和汇报制度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要在2007年3月份以后定期在校内通报各专业的动态就业率,各院系在7月份后每月底向就业指导中心报送事实就业跟踪统计资料。“初次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1日,“总体就业率”统计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10日。
二、若干具体规定
(一)主要就业政策
1.确保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及国家重点单位对毕业生的基本需求,对来自广西、云南、贵州、四川、重庆、陕西、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新疆、西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毕业生,只要当地需要,应给予满足。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等项目。学校对于到西部和基层就业的毕业生给予各方面政策上的优惠和奖励。
学校另行制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西部和基层就业的具体规定。
2.鼓励毕业生到珠三角地区7个市以外的市县就业。尽力保证广东省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二个山区市对我校毕业生的需求。到广东省十六个贫困县(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就业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3.学校积极向用人单位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并优先向设立奖学金、助学金以及赠送设备、提供实习条件等资助我校教育事业的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4.到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采取人才租赁方式就业的毕业生,其人事档案关系应当挂靠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经挂靠的人才机构盖章同意接收后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时其党、团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入用人单位或人才机构的党、团组织。
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的人事档案需挂靠人才服务机构的,参照上述规定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5.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原则上不再将其列入就业方案,不发放就业协议书。如本人因特殊原因放弃就读本校研究生资格,须在5月10日前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就读手续。鉴于教育部关于研究生录取工作时间方面的要求,学校不再受理5月10日后提出放弃免试入读研究生资格的申请。如放弃就读外校的推荐免试研究生资格,原则上应于5月10日前提出申请,及时与相关院校联系办理不就读手续,并由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或医教处审核,方可办理就业手续。
放弃就读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凭研究生院或教务部门的有关批准手续报送就业指导中心审批,方可列入就业方案。
报考硕士、博士或有意向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凡联系用人单位的,应将有关可预见的事宜告知用人单位。否则,毕业生因录取为硕士生、博士生或出国留学而与用人单位发生违约行为的,由其本人承担违约责任。
6.本科定向生、内地西藏班毕业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毕业生、享受国家专项奖学金的毕业生,以及招生或在校时已与有关单位签订了培养协议的毕业生,按协议约定和有关政策规定就业。
委培、定向和在职的毕业研究生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回原委培、定向、在职单位工作。
生源地为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如选择在中国内地就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无须签订就业协议书,毕业后凭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到用人单位报到。
7.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因未取得毕业生资格,原则上不列入就业方案,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地。在5月31日前落实工作单位的,学校予以列入就业方案,并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等字样,若用人单位因此不予接收,学校则重新将该生的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8.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提前毕业的三年制研究生可以列为2007年毕业研究生就业方案。
经研究生院批准的延期答辩的毕业研究生,可以列为答辩当年的暑期就业方案或当年秋季、次年春季就业方案。经教务部门批准的推迟毕业的本科毕业生,可以列入下一年度就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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